《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9条明确规定: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这里的通信,当然包括移动通信。但是,相关部门对此的认识仍停留在固定网络通信,导致移动通信基站未被纳入总体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基站规划落地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47条规定:基础电信业务经许可可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然而,在实施中却存在市民对移动基站建设不理解、对移动基站公用性认识不够等问题。《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移动通信建设也缺乏相应的解释。
上海市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选址、建设和保有已作出相当大的努力,也出台了不少行政规章。2001年7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104号令,即《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中对移动基站的拆迁补偿办法、建设基站和维护基站的严肃性与合法性及政府保障措施都作了明确规定;而具有上海地方电信立法性质,目前正由市法制办征求各方意见即将颁布的《上海市信息化条例》中也将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纳入其中,明确“依法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擅自拆除和迁移”、“所涉及的费用由提出拆迁或迁移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由于种种客观原因,目前相关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层级较低,除《上海市信息化条例》为地方性法规之外,其余均为地方政府行政规章;二是重行为陈述轻违规处罚;三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和信息化推进部门缺乏行政权威和执法抓手;四是群众上访造成大量基站无补偿性强制拆迁等问题。
因此,目前亟须相关部门达成共识,明确移动通信基站属于通信设施的范畴。在城市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中,确保移动通信基站属于建筑物工程项目的配套地位,以此确保通信基站工程与其他配套工程一样同步实施。只有解决法律法规层面的障碍,才能从源头上落实基站规划落地最根本的问题。